公司补缴工伤保险后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?
在为各类企业服务过程中,我们发现公司通常为了节约人工成本,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,但又希望员工发生工伤后,通过补交工伤保险,由工伤保险基金来帮助分担赔偿费用,该想法是否能实现呢? 结论是部分费用可以实现,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。那么具体哪部分费用可以实现,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?我们接着往下看: 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时的工伤赔偿责任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。 但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、滞纳金后,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。”又根据《人社部发〔2016〕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〈工伤保险条例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二)》第三条的规定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“新发生的费用”,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,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。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,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: (一)因工受伤的,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、工伤康复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、辅助器具配置费、生活护理费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,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; (二)因工死亡的,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。 律师建议: 1.社保属于强制类保险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为员工购买; 2.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未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的,应当为员工补充购买; 3.若用人单位要为员工补缴,应当补缴自入职之日起的保险费用,并缴纳所有的滞纳金; 4.由于用人单位是否补缴以及补缴是否全部到位、补缴工伤保险情形下哪些属于“新发生的费用”?“新发生的费用”能否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等均属于工伤保险部门的审核范围,故工伤发生后,工伤员工与用人单位可以先行到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“新发生费用”的申领,根据申领情况再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他应当赔偿的责任。 5.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员工购买其他商业类的保险来降低用工风险,但商业类的保险错综复杂,建议谨慎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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